现年六十余岁的唐家两兄弟,因父亲在世遗留旧房,因旧房拆除遗留碎砖,兄弟因碎砖的分配发生争议,哥哥将同胞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现存碎砖归其所有,弟弟赔偿经济损失100元。近日,射阳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唐德与唐明兄弟关系,双方的母亲1999年去世,父亲在2001年去世,兄弟另有姐妹四人,其他四姐妹均表示对父母所遗留的财产放弃分割,同意归原、被告两人所有。在2006年原、被告开始拆除其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当时弟弟请张某帮助其做工,在房屋拆除后张某向兄弟两人购买了一些整砖头,后张某又提出要碎砖,弟弟同意购砖人运一车碎砖在弟弟应得的份额中扣除。到2008年春节,哥哥对场地上的碎砖进行清理时,兄弟两人对碎砖的归属产生矛盾。哥哥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唐德主张被告唐明认可归其所有的碎砖份额全部归唐德所有,虽有张某与李某的证词,但李某的证词来自张某的叙述,证明效力明显较低;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争议,只有张某一人作证,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弟弟是否认可应归其所有的碎砖份额全部给张某,现在张某作证的内容对其本人有利,张某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在无其他充分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与张某所陈述的碎砖分割处理意见无法确认,只能按被告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现尚在场地上的碎砖全部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已处理一部分碎砖,以及双方对现在碎砖的形成所作贡献等因素,本院确定原告对现尚在原房屋宅基地上的碎砖适当多分一些。原告唐德要求被告唐明赔偿经济损失1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作出:双方父母遗留的房屋被拆除后现尚在原房屋宅基地上的碎砖,其中三分之二归原告唐德所有,另三分之一归被告唐明所有,驳回原告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