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过铁军 唐海山 发布时间:2010-03-01 浏览次数:425
常熟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没有明确保证方式,法院最终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9年4月,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姚某向方某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向方某出具了借条。姚某的好友许某出于朋友关系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姚某未能依约还款。方某将姚某和保证人许某告上法庭,要求姚某还款,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姚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许某则认为借条上没有明确保证方式,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在姚某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自己有先诉抗辩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向原告方某借款9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并不否认,故法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定。保证人许某在被告姚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按照我国担保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许某应对被告姚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姚某归还原告方某借款90000元,保证人许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