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申请人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南通中院保全了被申请人黄某位于如东某镇的店面房一至三层。

 

申请人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如东某镇开发店面房,被申请人黄某遂与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购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购置一至三层店面房。当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店面房峻工交付时,黄某提出了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房。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请有关部门作了签定,认定所开发的房屋合格,择日交付给黄某。黄某拒绝接受。南通某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曾多次做工作,请黄某履行合同,可黄某还是不理不睬。200912月下旬,南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通仲裁委员会向南通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某地的房产。201028,南通中院作出了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某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29,南通中院执行局法官冒着雷雨前往如东查询被申请人黄某银行存款,一家一家银行查,衣服被淋湿了全然不顾。中午12点多钟,他们来到如东县建设局,承办人不顾午休,帮助认真查找,终于查到了相应价值的房产。执行法官依法当即将黄某的房产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