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 职工无奈偿巨款
作者:陆芳芳 张斌 发布时间:2010-03-01 浏览次数:396
近年来,房地产纠纷日渐上升,其中一房二卖问题尤为典型。近日,无锡南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开发商利用员工“融资”,贷款到手后却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该员工房屋买卖合同也签了,银行贷款也发了,而开发商却“人去楼空”。担保公司替员工偿还债务后起诉至南长法院,向该员工追偿。
2002年,豪风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销售楼宇合作协议,约定该银行对豪风开发公司销售的楼宇分次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开发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宝云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个人住房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豪风开发公司与其员工林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佳向豪风开发公司购买一处房产,总价款63万元,以按揭方式付款。2005年,林佳与银行订立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林佳向银行借款500 000元,并约定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宝云担保公司盖章确认,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订立后,林佳和豪风开发公司并未依约办理抵押登记,而银行依约将款项划入豪风开发公司帐户。
2007年,该银行向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佳、豪风开发公司、宝云担保公司归还借款。锡山法院判决林佳向银行给付借款,豪风开发公司与宝云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林佳不服,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裁定该案作自动撤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宝云担保公司向银行归还大部分款项。2009年12月宝云担保公司将林佳诉至南长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林佳偿还代偿款500 686.99元。
原告宝云担保公司诉称,锡山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方已代偿500 686.99元,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豪风开发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因此请求依法判令林佳偿还代偿款。
被告林佳辩称,她当时是豪风开发公司的员工,因想保住工作,才配合老板履行相关手续。该房产从收款到还贷都是开发公司在操作。后开发公司将该房子卖给第三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而她并未实际取得该房,故这笔借款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林佳未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银行债务,由原告宝云担保公司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故依法有权向主债务人林佳行使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由林佳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宝云担保公司人民币500686.99元。(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若被告陈述为真实情况,那么其不应当轻信老板的谎言。签订任何合同都要负法律责任,何况是如此巨额的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合同后未即时备案是导致开发商可以一房二卖的关键因素,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网上查询备案是否真实。至于被告的权利救济,法律规定,如最终确定为开发商的责任,该员工可向开发商索赔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