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妥善处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作者: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01 浏览次数:388
近日,南京白下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致人伤害的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称其购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到三个月,在正常行驶中,因车后轮固件突然断裂、抱死致其摔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两被告认为原告尚无证据证明是因电动自行车自身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受伤,且其事发后也未报案,不同于赔偿。由此,双方都想通过产品质量鉴定来解决,但所需鉴定费用高达2万元,双方又打了退堂鼓。一时之间,双方僵持不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本案中,原告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支付高额鉴定费,如简单按上述法律规定判决结案,原告必然缠诉上访。因此,承办法官积极与原告沟通,向其耐心释法,说明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同时,承办人又与两被告联系,告知鉴定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建议其从人性化角度对原告损失酌情给予补偿。在法官得努力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补偿原告21500元,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