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法院三项措施强化调解工作机制
作者:周学峰 发布时间:2010-03-01 浏览次数:245
近年来,泗阳法院始终把调解工作作为解决诉讼纠纷的重要手段,着力深化和落实诉调对接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
一是确立调判并重,以调增效,以调促稳的指导思想。坚决克服因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而造成的重判轻调的做法,审判人员要人人重视调解,自觉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不忽视任何调解可能,不放过任何调解时机,穷尽调解手段,能够调解的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及时钝化矛盾;二是构建完善的责任机制。积极提倡、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多做调解工作,把调解结案率列为考查干警工作实绩一项内容,强化干警调解责任。同时,规定非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调解结案后又进行再审的案件的承办人不予追究。从今年开始,我院把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结案件数量占调解案件总数的比率,作为一项衡量调解工作效果的指标纳入考核,防止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率,将调解工作简单化,造成案件调解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仍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弱化了调解工作的效果情况发生。三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协议,确认其合同效力,通过案件审理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