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很好处理,未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辞,分歧很大,对抗激烈,因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自己主张,法庭难以认定共同财产,处理变得非常棘手。

  原告朱某与被告汤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双方分居,各自在外打工生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原告朱某解释为,婚后发现汤某婚前与他人有染,婚后还继续保持暧昧关系,故生离婚之念,拒绝女方再进家门,自己外出也是避免与之接触。被告辩解认为,男方自知生理功能有问题,仍然以欺骗手段骗取婚姻。婚后,为逃避责任,在骗取自己随嫁的5万元后,便溜之大吉,是借婚姻骗财之举。

  经过法庭调查,女方承认接受男方的7600元礼金,但主张自己陪嫁物品有电动自行车、笔记本电脑、手机、黄金手饰等重要物品,计币6万多元。汤某请出媒人和邻居出庭作证。原告朱某承认女方陪嫁一些衣物棉被,对其他重要物品予以否认。

  法庭要求汤某举证证明这些物品的现实存在,汤某称自己被赶出朱家门,购物发票及实物均在朱某处,自己无法提供。朱某承认赶走汤某,但否认藏匿发票和实物的行为,要求法庭到住处调查取证。

  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没有陪嫁不可能,汤某所说的豪华陪嫁也是夸张,双方均有不实之词。如何认定事实成为一道难题。

  根据开发区法庭《诉外法律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我请来汤某所在村的顾村长共同调解这起案件。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法庭与乡镇政法综治服务中心共同出台《诉调联动工作办法》,建立法庭与镇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信息共享、工作互动、优势相补的联动维稳机制。

  村长请出汤某的四邻出来陈述相关事实。众人证实,结婚时女方的确陪嫁部分物品,但男方出了礼金也是真。

  村长说出当地普遍的风俗,男方娶妻要耗资,女方嫁夫化钱少。

  在村长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认识自己的不足,均退后一步,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因双方没有子女,法庭调解意见为,现在朱某处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朱某所有,朱某补偿汤某人民币3000元;双方其他无争议。

  送达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平静地离开,没有当初的剑拔弩张,横眉冷对,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和平解决。

  (作者单位:滨海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