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反映调解结案当事人信访增多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周从华 发布时间:2010-02-25 浏览次数:800
近几年,涟水法院民商案件调撤率呈高位运行态势,2008年、2009年均超过81%。最近,该院对经调撤结案当事人的信访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发现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有1件、2件、5件案件当事人提出信访。调撤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信访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原因分析:
一、调解结案案件总数增加。近几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数呈大幅增加趋势,调解结案案件数也相应大幅增加,2007年、2008年、2009年涟水法院调撤的民商案件数量分别为2006件、3042件、4055件,这其中个别案件调解前后一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当事人对调解或撤诉后产生反悔是客观存在的。
二、调解反悔机会相对缩小。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明确,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法院调解即发生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这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为当事人反悔调解减少了机会,间接增加了信访可能。
三、调解释明工作没有到位。个别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法律释明不到位,向当事人解疑释惑不够,当事人没有真正领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现调解结果对其不利便表示反悔。另外个别法官为回避矛盾,对难以下判的案件,不恰当的“硬性调解”,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最终虽然调解结案,但是当事人信访未能避免。
四、个别当事人恶意调解。诉讼中,个别当事人采取“以退为进”策略,将调解作为手段,待调解协议生效结案后,再以上访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或部分义务人缺乏诚信,利用调解让对方降低要求,调解后不履行义务也没有惩罚措施,采取拖延战术,权利人因不满意而进行信访。
对策建议:
一、调解工作扎实到位。调解工作要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法官要将调解工作做实做细,要把调解的原则、实际履行的步骤、可能导致的后果等向当事人说明讲清,促成双方的真正谅解,接受调解方案。
二、约定调解生效时间。避免仓促调解结案后无法补救,调解法官对个别特别复杂案件,可以提倡当事人在调解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约定,明确案件调解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调解生效,确保做到案结事了。
三、正确把握调解条件。根据案件性质,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不能为完成调解任务而硬性调解,更要防止出现因调解而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
四、惩处恶意调解行为。对于调解先做让步再上访要求再审的当事人,在查明调解无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坚决驳回其再审申请,以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对采取“拖延战术”的义务人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法律维护文书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