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大丰法院对犯有诈骗罪的吴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吴某在其三十五岁时就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释放后又先后二次犯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年六个月。20082月刑满释放时他已近六十岁,但仍恶性不改,重操旧业继续行骗。同年11月,吴某以介绍他人工作、负责建筑办公楼等名义,骗取他人的信任,骗得他人现金人民币53000元。诈骗得逞后的吴某逃往外地,将所诈骗的赃款挥霍一空,直到20091211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曾因诈骗犯罪多次被判刑,但其仍屡教不改又再次犯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且所诈骗的赃款均被其挥霍没有退赃,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仍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