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布”竟是尼龙布 “空手套白狼”被判刑
作者:张捷 王达雷 发布时间:2010-02-25 浏览次数:411
一伙犯罪分子冒充“大老板”向市区某公司业务员高价订购“高分子布”,另一伙犯罪分子则扮演另一家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向某公司业务员低价推销“高分子布”。在高额利润驱使下,见钱眼开的某公司业务员跟这伙犯罪分子做起了买卖,一步步走进坏人的“陷阱”。日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金某合同诈骗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5年5月,覃某、黄某预谋利用虚假“高分子布”实施诈骗。为此,二人虚构了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公司材料科科长“谭荣”、洪泽湖养殖厂“涂老板”、中国储备特种工业材料厂科长“陈旭”、“高经理”等虚假单位及身份,并联系金某共同参与诈骗。当月,覃某以“涂老板”的名义,金某则在覃某的安排下以“谭荣”的名义,向被害单位南洋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高价订购“高分子布”,随后覃某、黄某再以“高经理”、“陈旭”的名义,向对方低价推销“高分子布”,诱使被害单位业务员李某认为其中有差价可赚。
2005年6月,金某至飞天公司,谎称订购“高分子布”,与李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飞天公司向钻井公司提供
金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采纳。对被告人金某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并非共同犯罪的预谋、策划者,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仅属整体“犯行”的部分环节,且系在他人安排下所为,据此,可认定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两名嫌疑人也被分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