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四十余岁的朱某因平时喜爱钓鱼,但是让家人没有想到的,因为钓鱼却将丧失了自己生命,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因钓鱼接触变压器触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四十余岁的朱某与妻子宋某生有两个女儿,女儿现已成年,但仍在校读书,朱某父亲已七十余岁,一家人生活都靠朱某工作维持。朱某平时有钓鱼爱好,2008年朱某至某河段钓鱼,在河的北侧有一变压器,朱某就在离某公司所有变压器较近的河边钓鱼。至上午7时许,与朱某熟悉的董某也至此处钓鱼,董某见朱乃亮所处位置离变压器较近,就提醒朱某变压器下不能钓鱼,朱某称没得事。后又来一位钓鱼的人到此处,在朱某的对面河边钓鱼,此人听到响声,看朱某的渔竿碰到变压器,就问朱某是否碍事,朱某回答不碍事。此后时间不长,因朱某在钓鱼过程中碰到变压器致其触电身亡。朱某的意外,让这个原本艰难的家庭变得雪上加霜。该变压器距地面的高度为300CM,在朱某触电身亡前该变压器处除电力设施自身的标识外无其他警示标识。朱乃亮触电身亡后,该变压器附近出现“有电危险”、“禁止钓鱼”等警示标识。朱某触电身亡后,因赔偿事宜与变压器所有者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朱某在变压器旁钓鱼后因接触变压器致其触电身亡是不争的事实,因某公司为造成事故变压器的产权人,对朱某触电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某公司按照法律相关予以赔偿。考虑到在事故发生前朱某对一同钓鱼人员的善意提醒未加以注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有明显的过错,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某公司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变压器周围在事故发生前无明显的警示标识、受害人朱某自身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确定由某公司对原告的合理物质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因朱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126966.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