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不归,并由妻子一人抚养,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丈夫再次向射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小丁与妻子小王于2007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即草率登记结婚,20081月婚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6月因夫妻发生争吵,妻子便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同年7月起,双方便分居至今,事后,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丈夫遂于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在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妻子生活,并由妻子一人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更有利。原被告分居期间,小孩由被告一人抚育,原告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原告诉应醒悟贴补小孩抚育费用3000元。遂作出原被告婚姻离异,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年贴补小孩生活费2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贴补被告分居期间的小孩抚养费3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