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五万违约自食其言 还本付息又负担保责任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浏览次数:412
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旺娟、梁克、林强偿还原告韩军权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旺娟、梁克、林强偿还原告韩军权违约金7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旺娟、梁克、林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菲、徐丽娜及三被告与原告韩军权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系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未及时支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作为保证人未对保证份额作出约定,三被告之间应负连带责任。原告起诉的违约金7500元,被告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整,但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逾期罚息系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该项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双方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对该项费用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