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所引发的问题的思考
作者:辛爱农 赵凡淇 发布时间:2010-02-24 浏览次数:1145
解决法院在职工作人员中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从事律师职业与法官廉洁司法之间的矛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要着力在建立法院与司法局的长效互动管理机制、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法官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上下功夫,以构建完善的制度为目标,使法官行为强行入轨,实现对法官与律师关系问题的零投诉和零处理的关键所在。
一、建立长效的互动管理机制
一是要建立法官与律师关系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与在辖区内执业的律师存在亲戚、同学等较为密切关系的法官,均要在法院纪检部门如实进行登记,将法官与律师的非业务关系公开化。同时接受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密切的投诉举报,认真核查,如发现有隐瞒不报的情况,严肃处理。
二是要建立回避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回避制度,对法院离任和提前离岗人员、干警直系亲属代理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当年离任和提前离岗人员名单及时通报司法局,司法局发现上述人员参与法院办理案件诉讼活动的,及时通报法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参与诉讼的决定,并及时向司法局反馈结果。
三是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针对个别律师为了扩大案源和业务范围,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极力鼓吹自己与法院或法官的关系如何如何好,和某某法官是一家人等等的情况,法院要与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黑名单”制度。对违反上级部门规定包括上述弦耀自己与法院或法官有关系、打着法官旗号乱收当事人费用等不良行为的律师,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及时将名单告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二、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
一是要建立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法官在操办婚丧、生日、子女升学、乔迁等涉及人情往来的重大事项时,不得邀请或接受自己承办或参与审理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参加;不得参加自己承办或参与审理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的涉及人情往来的重大事项。如确有必要邀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提前3日向法院监察室报告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邀请或参加。
二是要减少法官与律师的直接接触。设立诉讼服务窗口,为来院群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法律咨询、转递诉讼材料、查询案件信息、热线答疑解难等服务,对诉讼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上诉状、申请证人出庭、评估鉴定、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材料,通过服务窗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和承办法官,对诉讼当事人来法院了解其案件信息、进程的,及时通过案件信息系统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解答,避免法官与代理律师的直接接触。
三是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法院全体干警的业内和业外活动进行明查暗访,对法院干警在工作过程中处理与律师关系的问题,定期组织听庭、抽查卷宗、召开座谈会,针对法院干警在八小时之外与律师的关系,不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召开座谈会或暗访,设立法官与律师关系举报箱、向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积极查找律师的线索,并及时介入调查。同时健全投诉立案制度,对于任何关于法官与律师的投诉举报,纪检部门都必须立案,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三、做好法官及其亲属的教育
一是教育法官家属要做“廉内助”。 教育法官家属要尊重亲人的职权,严把自己的家门,营造良好的家风,做合格的“廉内助”。教育法官家属既不能要求、怂恿、逼迫亲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做违纪违规的事,也不能打着亲人的旗号,利用他(她)们的身份和影响力发号施令、搞特殊化,更不能背着亲人包办代替、插手案件,谋取私利。要求家属务必坚持清醒头脑,时时注意提醒亲人坚持原则,不能以亲情、感情代替法律,不能劝亲人搞“法外开恩”。
二是通过案例对法官进行警示。通报各地发生的一系列由律师拉拢法官导致法官受贿、枉法裁判的刑事案件,结合个别法官因未处理好与律师的交往而违法违纪的案件,及时对干警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对违法案件的披露,使法院干警认识到与律师非正常交往的危害性、危险性,在思想上提高认识。教育法官要加强自律,自觉保持中立、公正的法官形象。
三是要求法官加强自律。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除核对当事人身份外,不允许和律师打招呼、问好,不允许交谈案件以外的其他事项;庭审中要严守司法礼仪,言行规范,保持法庭庄严;与律师通电话只限于通知有关诉讼活动的时间、地点,不能谈及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内容及案件之外的事情;在诉讼活动之外,不许和律师称兄道弟、发展私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