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回审判概况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包括巡回收案、巡回开庭、法律宣传等内容。巡回审判模式既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一客观现状相适应,又与能动司法这一法制理念相适应,巡回审判模式作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更好的方便当事人诉讼,特别是一些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能够更好的宣传法律,使大家知法、守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够更大程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维权成本。目前,巡回审判作为一项既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办案模式已经在各地大力展开。

 

二、当前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实操作中,巡回审判还没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巡回审判缺乏制度性保障,随意性大。目前,我国尚无完备的巡回审判规章制度,巡回审判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规范。因此,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例如,受案范围不明确,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巡回审判,那些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没有相关规定,完全由承办法官随意决定,法院要求了或上级要来检查了就巡回一次,随意性大;是否巡回审判当事人没有建议权,完全听命与法官,容易造成对立情绪。

 

2、巡回审判就案办案,流于形式,法律宣传效果不明显。巡回审判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而有的巡回审判,开庭时只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场,其他人根本不知道开庭的时间、地点,承办法官开庭前匆匆到达庭审现场,开过庭后又匆匆离开开庭现场,根本不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和宣传,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效果,流于形式。

 

3、巡回审判司法权威无法保障。巡回审判地点多在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案件又多为家庭矛盾或邻里矛盾,一般积怨较深,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一些当事人顾及自己的面子,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对庭审不予配合,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旁听人员之间互相谩骂、随意发言插话等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由于受办案条件的限制,巡回审判一般由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组成,根本无法控制庭审现场秩序,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4、巡回审判司法成本较高,物质配备尚不足。巡回审判需要一台车,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一上午一般仅能巡回审理一个案件,如果一个法庭只有一台车,那么法庭的其他工作将会因巡回审判工作而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巡回审判还需要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这些装备一般法庭都没有配备。巡回审判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做起来却很费时、费力的事,却是一件对人民利益有好处的是,所以我们一定加强巡回审判的物质保障,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5、巡回审判中的巡回收案、当场送达,就地开庭,就地结案衔接不畅。收到起诉案件后,先拿回来立案,立过案再回去送达,送达确定开庭时间后再回去开庭,开完庭后还要再回去送达法律文书,一个案子要跑好几趟。缺乏一套简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审判流程,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成本。

 

6、巡回审判缺乏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法官不愿意巡回审判。一方面法官对巡回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与一般的做堂办案相比,巡回审判工作量大、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要求更高,同时还需要协调各方关系,工作量增加了却无相应的激励机制,承办法官为了减少工作量,一般不愿意巡回审判。

 

三、巡回审判制度的构建

 

巡回审判工作要想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就要进行制度化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巡回审判工作细则。下面,本文将从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庭前准备等方面对巡回审判制度进行设计。巡回审判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就是鼓励法官巡回审判、规范法官巡回审判,进而达到既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⑴以下案件应当进行巡回审判:①赡养关系纠纷;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肢体残疾或因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案件;③高发的典型案件;④就地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⑵以下案件可以进行巡回审判: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轻微的侵权纠纷案件。⑶以下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①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②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可能的案件;③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不同意适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经释明后仍拒绝适用的案件。

 

对于可以进行巡回审判的案件,承办法官决定不巡回审判的,应当作出说明,经庭长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巡回审判。

 

2、巡回审判开庭地点的确定。巡回审判实行定点式巡回审判和流动式巡回审判两种模式。所谓点式巡回审判即在人员居住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的集镇设立巡回审判法庭,遇有巡回审判的案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巡回审判法庭进行开庭、调解和法律宣传;所谓流动式巡回审判即开庭地点在案件当事人住地或田间、地头,具体地点不固定。⑴对于应当进行巡回审判的案件,一般实行流动式巡回审判,赡养关系纠纷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巡回审判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肢体残疾或因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案件以行动不便一方住所地作为巡回审判点,均行动不便的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巡回审判点,高发的典型案件、就地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巡回审判点;⑵对于可以进行巡回审判的案件,一般实行定点式巡回审判,当事人不在同一村镇行政区内的,以被告住所地的巡回法庭作为巡回审判点。

 

3、巡回审判的开庭前准备:⑴对于准备实行巡回审判的案件,在送达时应当将实施巡回审判的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是否实施巡回审判提出建议或意见,对于仅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同意巡回审判的,由承办法官决定是否实施巡回审判;⑵对于定点式巡回审判,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案件性质在巡回审判地进行公告;⑶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当地有威望的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协助法庭做好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⑷根据案情需要,与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联系,协助做好法庭秩序维持工作。

 

4、巡回审判组织与程序:⑴巡回审判组采取“1+1+1模式,即由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一名法警组成;巡回审判组不固定,由决定巡回审判的法官临时召集书记员和法警组成巡回审判程序可以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答辩和举证期限的规定,可以当场立案、当场送达、当场开庭和调解,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明确提出需要答辩和举证期限的除外。

 

5、巡回审判工作的物质保障与考核:⑴为基层法庭配备巡回审判车专门从事巡回审判工作,车上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开庭设备;⑵加强定点式巡回审判法庭建设,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定点巡回审判法庭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在定点巡回审判法庭前显著位置公告该巡回点的接待、收案时间;⑶为法官确定巡回审判案件在其办案总数中的比例,例如每个法官巡回审判案件不得少于其当年承办案件总数的10%,实行奖勤罚懒(同时注意,巡回审判模式毕竟是正常审判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不能喧宾夺主,比例过高将会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的开展);⑷为巡回审判案件建立单独的档案,根据巡回审判的案件数、旁听人数、法律宣传情况以及社会效果等予以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并根据结果予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