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条据上少了一个字,理解上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两种结果相差近万元,在无其他证据相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演绎了现代版的“一字千金”。

 

原告周锦爱与案外人周井华系亲兄弟,周井华和被告李九梅系夫妻关系。2008315,原告、案外人周井华和李志会合伙购买了1台挖掘机,后案外人李志会退出合伙,挖掘机并归原告和周井华。2009612,原告、周井华和李志会共同签订了1份《合伙购买挖机情况》,确认了三方购买挖机首付出资情况,该合伙购买挖机情况说明上有穆金武作为证人签名。2009618,原告周井爱书写了1张协议,说明挖掘机并入周井华,,以后风险由周井华承担,有证明人姜兆荣、穆金武。同日,周井华以不会写字为由,由其妻子被告李九梅出具1张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欠到周井爱款玖万捌元正,还款日期为2009628”。

 

响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井爱、案外人周井华和李志会合伙购买挖掘机,并实际经营使用。2009612,原告周井爱、周井华和李志会共同签订了1份《合伙购买挖机情况》,对三方出资情况予以确认。2009618,原告周井爱与案外人周井华并股,原告周井爱向被告李九梅出具并机协议1份,被告李九梅出具了1张欠条给原告周井爱。对欠条上载明:“欠到周锦爱款玖万捌元正”。被告李九梅认为是少写一个“零”或一个“仟”,原告周井爱认为是98000元,但原告周井爱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据此认定欠条上少写一个“零”。判决被告李九梅归还原告周井爱欠款90008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