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房屋置换巧执积案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10-02-23 浏览次数:374
“以前我对法官有陈见,认为法官就是朝南坐的,动动嘴就行了,但通过一年来与执行法官的接触,我深感法院的执行工作真是不容易。”申请人陆某从法官手中接过期盼许久的执行款,发出由衷的感慨。
2006年12月,陆某的学生陈某因经营需要向陆某借款78000元,陈某的妻子及儿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陈某经营失败,且人去无踪,陆某无奈于2007年8月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应归还陆某借款78000元,陈某妻子及儿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陆某于2008年3月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陈某妻子在企业做临时工,月收入只有800元,其儿子尚未工作,唯一财产只有一套拆迁安置的住房,且该房尚有近9万元的贷款未能还清,执行似乎陷入了僵局。困难面前,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寻找案件执行的突破口,考虑到被执行人现有住房面积较大,建议采用置换小面积房屋的办法履行债务。一开始陈某妻儿抵触情绪较大,认为钱是陈某用的,二人只是签了个名,并未实际用到钱,陆某也比较着急,多次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多次分头召集双方,寻求法理与情理最佳融合。陆某同意对债务履行金额作出适当让步,并且主动帮助寻找小面积的房源,陈某妻儿也表示如果房屋合适,可以考虑接受这样的方案。2009年10月,终于寻找到一合适的房源,执行法官陪同被执行人实地察看了房屋,陈某妻子及儿子较为满意,当即表示法院的法官做了如此多的工作,同意将原有房屋变卖后清偿债务。在旧房变卖过程中,法院还主动与贷款银行方面协调,银行同意为被执行人一方免除了部分利息。至此,该案最终成功化解并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