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原系事实婚姻关系,因感情出现矛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丈夫与妻子重新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妻子诉讼法院再次要求与丈夫离婚。

 

妻子王某与丈夫高某于1990农历81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0320生一男孩。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0818,妻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227判决原、被告婚姻不准离异。20091125,原、被告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证明,次日,妻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王某与高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异后,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