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成和好补登记 再次离婚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2-23 浏览次数:358
丈夫与妻子原系事实婚姻关系,因感情出现矛盾,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丈夫与妻子重新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妻子诉讼法院再次要求与丈夫离婚。
妻子王某与丈夫高某于1990年
本院认为:王某与高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异后,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