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引起争议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落下帷幕。因肇事车所投交强险逾期十天未续保,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个人赔偿原告薛某5万余元,并由肇事车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行路段撞了车

 

2009112130分左右,王某在海安境内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204国道设有施工期间禁行公告标志的禁行地段由南向北行驶时,遇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吉某由北向南行驶亦经该处。会车时,双方均未减速靠右行驶,两车相撞后,王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与中心隔离栏相碰撞,薛某、吉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隔离栏、绿化受损。

 

200922,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薛某均驾驶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均有过错,应各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吉某无责任。

 

交强险断交十天

 

事故发生次日凌晨,薛某被送往南通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经多次多种手术,于2009227出院。薛某已花去住院医疗费9万余元。

 

另查明,王某为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驾肇事小型普通客车就挂靠在材料公司名下,登记车主为材料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20071222,王某以材料公司名义为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71223零时起至20081222日二十四时止。20081222日后,该交强险未再续保。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薛某将王某、材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判决详解是与非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原告薛某、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且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所发生,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造成原告薛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隔离栏、绿化受损,双方均有过错,且均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因素。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薛某、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较为适当,予以采信,并作为本起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至20081222日二十四时期满后,两被告未能继续投保交强险,相关本案赔偿应由被告王某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某与原告薛某按照各自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负同等过错责任比例各自分担50%;被告材料公司对被告王某的上述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的发生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对于交强险自己应及时“年检”,避免因续保不及时,带来不必要的大麻烦。交通事故猛于虎,不少时候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不是个人意志完全能够决定的,不能有任何一丝侥幸心理。本案被告肇事交强险过十天未续保的教训,值得人们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