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未续保 肇事者埋祸根
作者:陆海滨 发布时间:2010-02-23 浏览次数:443
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引起争议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落下帷幕。因肇事车所投交强险逾期十天未续保,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个人赔偿原告薛某5万余元,并由肇事车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行路段撞了车
交强险断交十天
事故发生次日凌晨,薛某被送往南通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经多次多种手术,于
另查明,王某为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驾肇事小型普通客车就挂靠在材料公司名下,登记车主为材料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薛某将王某、材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判决详解是与非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原告薛某、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且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所发生,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造成原告薛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隔离栏、绿化受损,双方均有过错,且均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因素。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薛某、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较为适当,予以采信,并作为本起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至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的发生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对于交强险自己应及时“年检”,避免因续保不及时,带来不必要的大麻烦。交通事故猛于虎,不少时候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不是个人意志完全能够决定的,不能有任何一丝侥幸心理。本案被告肇事交强险过十天未续保的教训,值得人们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