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海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20087月底,宋某先后2次至其朋友陆某住处,谎称其在盐城市开设的浴室需资金,骗得陆某2000元。同年8月期间,宋某在获悉陆某欲在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花苑购买车库后,先后3次谎称能为陆买到车库,以交定金和交余款为由,骗得陆某53000元。9月,在获悉陆某欲在另行购买车库后,又先后3次谎称能为陆买到车库,以交车库款为由,骗得陆某40000元。10月,在获悉陆某欲为其购买的房子办理过户手续后,谎称能为陆买办理过户手续,骗得陆某16000元。至11月期间,获悉陆某想为其购买的房子交清余款,即向陆谎称能为其办理,先后6次骗得陆某106000元。至此,宋某共骗得陆某217000元,全部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其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