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的一天,宝应警方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费某用自制长筒猎枪捕猎,遂当场将费某逮捕。

 

六旬老汉费某曾持有一支自制长筒猎枪,当时也办理了持枪证。后国家明文规定要求上交枪支,但费某并未按规定上交。一天,费某带着自制的长筒猎枪、火药、铁弹、火药引子及电灯、电瓶、笼子等工具来到宝应某镇的田地里捕猎,被民警现场查获。根据费某的交代,民警又在其家中查获1支自制长筒猎枪(无击发机构)及0.25公斤火药。经鉴定,2支疑似猎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对其非法持有的自制长筒猎枪、火药、铁弹、火药引子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