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石料款主张已还 无证据判返还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10-02-22 浏览次数:417
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蔷给付原告林先锋货款379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结算的数额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林先锋要求被告张蔷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张蔷提出的已支付部分货款和原、被告之间有协议,被告不需要支付货款的抗辩意见,因被告对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到庭证人沈永志仅证实知道原告林先锋帮助被告张蔷向官湖镇政府催要工程款的事,但不知道原告林先锋承诺不向被告主张货款的情况,故本院对于被告张蔷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