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蓉蓉返还原告章僚给付的彩礼11000元、两轮摩托车一辆或4100元,并驳回原告章僚对被告黄勇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被告均系80后即1988年出生,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2009619原告所在村的章疆、章林林、章林强一同去被告郭蓉蓉家,按农村习俗进行传启,给付被告彩礼11000元、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金项链一条。价税合计4100元。后因原告与被告郭蓉蓉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约,但被告未返还上述彩礼及物品。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11000元、摩托车一辆(或5000元)、金项链一条(或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僚与被告郭蓉蓉曾存在婚约关系。婚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事先约定,而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对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不负违约责任。但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等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如果婚约解除,被告应返还相关财物,否则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因此,被告郭蓉蓉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彩礼的责任,所以被告郭蓉蓉应承担返还彩礼11000元、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若不能返还原物,应折价返还。因原告章僚未提供购买金项链的有关票据,致无法确认其质量、价格,所以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