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所有的客车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押金,租赁结束后,押金拒绝返还,后租赁人诉讼主张返还押金承担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2月,倪某将其所有大型普通客车租赁给小张使用,24,倪某收取小张租赁押金5000元,立有收据,租赁结束后,小张向倪某索要押金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返还押金,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倪某将自己拥有的客车租赁给原告小张使用,收取押金,在租赁结束后,押金应当返还。借故不还显属不当。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押金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之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出限被告倪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张押金5000元,并承担从诉讼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