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辞世不久,原来居住的房屋即被拆迁,老大获得了安置房和巨额的补偿金,未能获得补偿的其余四个弟妹心中不平衡,将老大告上法庭。24,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驳回了四个原告的诉讼请求。

 

父亲方某与蔡氏育有二子三女,方大为长子。父、母亲分别于20057月、20092月去世,留下约20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20096月,长子方大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获得约39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经济补偿金30万元。其余四名子女认为安置房和拆迁补偿金是父母的遗产,四人均有继承权为由将大哥告上法院。

 

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方大很气愤,他当即向法院提出答辩称:原住房屋确实归父母所有的,但是在2004年时父母将房屋赠与了自己,两个弟妹也在赠与合同上签字进行确认。因此该房屋是个人合法财产,并非父母遗产。另外,父母当时赠与给房屋已不能实际居住使用,现在的房屋全部由自己出资拆除原房屋后翻建的,后来又经过两次加建,才形成拆迁时的面积。四人在建房时分文未出,自然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两个弟妹辩称在赠与合同的签名确系自己所留,但是当时他们只是在一张空白纸上签的字,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大翻建房屋时两位老人尚在世,没有证据能证明两位老人对被告的翻建行为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两个弟妹称在赠与合同的签名是在空白纸上所签,明显不符合常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予采纳。父母将房屋赠与长子的事实清楚,故四个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