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等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邓某与孙某、姜某等人经共同谋划,研究出了一套通过买卖狗鞭骗钱的办法。根据商议,姜某在安徽以每根0.85元的价格事先购得狗鞭约1200根。同年4月初,邓某即在宝应某镇杨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前摆起收购狗鞭的广告牌。其间,乘被害人杨某某在场时,化名为“程勇”的孙某来到邓某摊前要回收狗鞭。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孙某最终以每根36元的价格与邓某成交。从事小本经营的杨某某,见邓某一进一出,眨眼功夫就从狗鞭买卖中赚到不少差价,顿时也来了兴趣,表示也愿意为孙某收购狗鞭。孙某很“爽气”地表示,只要杨某某能收到狗鞭,不管多少,他均以每根36元的价格一律回收,并留下联系电话。次日,化名为“王军”的姜某有狗鞭出售,“恰巧”路过杨某某的超市。带着试试心理的杨某某,很谨慎地以每根30元的价格与姜某少量购得狗鞭29根。杨某某转身即与孙某电话联系,接到电话的孙某很快以每根36元的价格将狗鞭收走。过了几日,姜某主动联系上杨某某,称有400多根狗鞭要出售。初偿小利的杨某某,见有更大的买卖送上门来,既有一份惊喜,也怀着一份谨慎,事先与孙某进行了联系。在得到孙某承诺一律回收后,以每根30.3元的价格“成功”地从姜某处收购了剩余狗鞭324条,计人民币9800多元。事后,杨某某则再也无法联系到孙某,才幡然醒悟,上了骗子的当。与此同时,邓某等人也采取类似方法,骗得徐某某人民币一万多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均已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买卖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邓某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