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针对当前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其审理难点及产生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行政拆迁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1、行政相对人缠诉、滥诉及通过诉讼外行为给审判施加压力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在行政拆迁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对拆迁规划、土地征用、拆迁裁决等诸多行政许可环节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借此在各个环节提起多次诉讼,一方面想借诉讼拖延拆迁时间,一方面想通过每个环节的诉讼来细寻拆迁漏洞。同时,在审判过程中,相对人还会将一些与拆迁相关的图片及自己的不满发在网上进行热炒,希望通过进一步扩大事态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通过片面的舆论来给案件审理施加压力。

 

2、行政机关消极应诉问题为查明案情设置了很大的障碍。该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部门在应诉上非常不重视,非常不积极。拆迁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人民法院要审查行政机关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必须在庭审中对拆迁行为有关细节进行审查,也就需要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整个拆迁工作的人员出庭应诉。而在审判过程中,行政机关要么不派人出庭应诉,要么派不相干的人出庭应诉,法官发问时,往往以不了解情况作答,使得一些事实无法在庭审过程中查清。另外,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相关行政部门也显得很不积极,不配合。

 

3、其他拆迁人热切的观望态度甚至帮助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正当的利益诉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被拆迁方是一个利益相关的群体,一个被拆迁人引起的诉讼不仅仅是个案,它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着其他拆迁户的利益。因此,当一个拆迁户起诉时,一些原本没有拆迁异议的当事人也不肯按时搬迁了,纷纷要求等到别人都搬的时候一起搬,还有的已经搬迁的拆迁户也到政府部门表示要求与后面拆迁的人享受同样的待遇。另外,他们还会出庭帮助该拆迁户证明对其有利的事实,同时在网上附和、声援其言行。

 

4、拆迁行政裁决行为虽合法但也有明显的程序瑕疵使得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处于两难境地。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部分行政拆迁裁决虽然基本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行政部门在整个拆迁工作过程中还是有这样那样的程序瑕疵存在,同时也存在个别裁决事项不合理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些存有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该维持。但这样一来,行政相对人就会抓住这些程序瑕疵为把柄指责法院办案不公,官官相护,使审判工作变得很被动。

 

二、存在上述突出问题的原因分析

 

1、行政相对人追求最大化的拆迁利益心理驱使其采取一系列扩张声势的行为。由于《物权法》加大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即将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给被拆迁人同样的信息使得他们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值远高于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标准,因此经过数轮交涉谈判仍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进入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保持同样的心态,对司法裁决也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通过司法审判来确认行政拆迁裁决的违法,或者通过司法机关调和获取较大利益,同时又担心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袒护拆迁部门从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就想尽办法造成舆论声势给政府及法院施压。

 

2、社会舆论及司法工作大环境助长了行政相对人不合理的趋利心理及行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舆论的确在一些社会事件中给行政和司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再加上信访问题的困扰,相关部门在对待一些事件当事人时的确有迁就、息事宁人做法,导致其一些不合理要求也能得到满足,这也无形中助长了当事人借炒作拆迁事件谋取法定外利益的心理。

 

3、行政机关部分领导及工作人员对行政拆迁裁决案件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导致其消极应诉行为。审判人员在与作为当事人的行政部门沟通协调过程中发现,很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都认为本单位只是执行县政府的拆迁任务,现在案子到了法院就应该由法院来处理好这个拆迁纠纷,法院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是对县政府的拆迁裁决进行审理,法院如果支持裁决就是支持拆迁工作,如果撤销裁决就是对县政府的拆迁工作不认可。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积极应诉的表现。

 

4、政府及其部门的一些主客观因素导致了拆迁工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行政拆迁工作往往在一个地方被当作政府的一件大事来抓,且与其他建设项目相关联,立项之后就迫不及待的开始进行,政府对其部门往往以命令的形式要求其在短期内完成庞大的拆迁任务,在工期短、工作量大、要求高的任务面前,相关部门及人员就会在复杂的拆迁工作中忽略了严格的程序要求而使得裁决行为留有瑕疵。另外,拆迁工作人员局限于自身的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也有可能导致拆迁工作质量不高。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对此类纠纷的诉前调解力度。对于这类矛盾突出、社会影响极大的拆迁纠纷,法院要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化解工作,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外,这样就能避免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矛盾集中于法院,相关部门甩包袱的问题,同时也能避免判决后法院可能面临的涉诉信访压力。

 

2、加大对行政裁决行为的审理力度。面对复杂的行政拆迁纠纷,由于其事关被拆迁群众切身重大利益,承办法官一定要加大对事实的审查和调查力度。对协调无果的案件,如果经审查行政行为合法,要及时做出维持判决,维护法制权威;如果行政行为有瑕疵,也要明确指出;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该撤销的要撤销,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管是维持还是撤销的行政判决结果都要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3、进一步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在对此类纠纷进行审理和协调的过程中,审判人员一定要准确的向被拆迁人讲明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帮助分析,权衡利弊,促使其放弃不合理的要求,作出明智的选择,最终实现拆迁纠纷的和谐解决。

 

4、贯彻人性化的司法理念。由于拆迁安置工作事关被拆迁人以后的生活,对其影响甚大,法官在协调和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无论是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方案还是判决时都要充分体现出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本着理解和关心的态度来做工作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也能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5、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于拆迁行政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法院要及时进行梳理和调研,特别是针对相关部门在拆迁和诉讼过程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不负责任的态度和消极的表现,要及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司法建议,督促其依法正确的履行职责。

 

6、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针对那些歪曲事实的涉法网络信息和言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和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