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乘车时受了重伤,车主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并在办理理赔事宜时主动放弃了车上人员险,使得原告刘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也困难重重,于是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泗阳法院。

 

刘某乘坐李某的半挂车去送货,不了在半路上李某的半挂车与另一辆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车上的刘某受了重伤。事故经交巡警二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刘某将李某诉至扬州某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116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刘某69万余元。但判决生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某并没有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因刘某的车辆已经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刘某遂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1万元。但保险公司称,车主李某在当初索赔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车上人员险,所以保险公司的义务已经消失,拒不赔偿。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泗阳法院。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李某怠于承担赔偿责任,放弃对被告享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权利,已经直接损害了刘某的债权,其放弃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故原告刘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李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权利。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理赔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