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11家KTV集体陷入“侵权门”
作者:杨洁 王治国 发布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37
未经权利人授权以卡拉OK方式播放歌曲营利被诉至法院,日前,宿迁地区11家KTV首次集体陷入“侵权门”。近日,该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落下帷幕,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11家KTV分别与原告南京福星公司达成赔偿协议。
权利人提出每首歌1200元赔偿请求
庭审上,原告南京福星公司拿出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经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授权,拥有《犯错》、《观音手》、《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等100首歌曲在江苏省(除无锡)的放映权、收费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宿迁地区11家KTV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播放以上作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福星公司当庭出示了自己在公证单位人员陪同下,在侵权的11家KTV中消费点歌的取证录像,并与正版光盘的视频画面进行比对。对于涉嫌侵权的歌曲,KTV方面表示点歌系统中确实存在。
在赔偿标准上,南京福星公司出示了同类侵权案件有关法院判决书,主张每首歌曲按1200元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并要求KTV方承担维权相关费用。
KTV企业主自称没有侵权
面对诉讼,三家KTV企业选择庭外和解息事宁人,其余大多数KTV企业认为没有侵权或没有侵权故意。庭审中,KTV企业主张强拿出一份买卖合同,证明其VOD点唱系统是从南京某科技公司处购买,侵权歌曲是点唱系统自带的。“我们只是歌曲的使用者,我们没有拿着你们的光盘,将歌曲输入我们的系统,也是无法输入的。”
张强声称,在南京福星公司起诉时,已经将侵权歌曲从系统中删除,并没有侵权故意。且福星公司诉讼歌曲大多为不知名歌曲,流传度不高,原告提出的每首歌1200元标准无法接受。
张强的辩解得到其他KTV企业主的认同,大多商家认为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和消费者消费情况,原告要求的赔偿请求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双方达成每首歌约500元的赔偿协议
南京福星公司则认为,提供VOD点唱系统的厂家并未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与KTV之间的买卖合同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此外,KTV方已经将系统中的歌曲用于营利,并不能改变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KTV方应该进行赔偿。
被告KTV方代理律师李建认为:“目前宿迁KTV行业大多花巨资购买点唱系统,系统提供者声称已获得歌曲著作权人授权。一个点唱系统有几千首歌曲,KTV方无法一一核实每首歌的著作权。另外,即使KTV老板意识到侵权行为发生,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交付相关费用。”
虽然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仍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在法院的调解下,11家KTV企业均和原告南京福星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最终确定每首歌赔偿约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连线:KTV中播放的歌曲,如果是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未经制片者许可,KTV经营者以盈利目的放映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KTV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1.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得正版化许可,对未加入协会的音乐作品,争取获得权利人授权。2、在购买VOD系统时要仔细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看其是否拥有歌源的版权。3.对卷入官司的KTV经营者,应积极应诉,和权利人沟通协调,争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