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探望子女是婚姻法赋予离婚一方的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可最近离婚后的张女士去探望自己儿子的时候,却遭到男方的粗暴拒绝,思儿心切的张女士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张女士和刘先生原系夫妻,2004生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调解于2010年离婚,调解协议中注明女方享有探望的权利,男方予以协助。然而之后刘先生及其父母一直以各种理由阻碍张女士探望儿子。最近一次刘先生甚至对前来探望的张女士恶语相向,粗暴的阻碍其探望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孩子判由刘先生抚养后,其阻碍张女士探望,剥夺其探望权,即剥夺了孩子享受张女士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不利。因此张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和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孩子由张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用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