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武进法院邹区法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对被告所售鲜鱼价款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12月30日,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于某向邹区法庭起诉,要求褚某偿还所欠价款。今年1月4日,原告于某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线索,称被告褚某在武进某地承包了一处鱼塘,现正准备捕捞售卖。获知这一信息,邹区法庭迅速组织干警冒着严寒赶赴现场,对褚某所售鲜鱼采取保全措施。考虑到鲜鱼水产品不易保管,法庭许可褚某销售,但其售鱼行为须在法庭的监督下进行,并将售鱼价款全存进法院指定账户。见此情形,被告哭闹纠缠,情绪分外激动,坚决不同意。邹区法庭的法官及时向被告和现场围观群众说明情况,释理释法,并告知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说服教育,被告褚某同意将售鱼款全部交至法院帐户上。经过2天的不懈努力,售鱼款12万元被及时保全。后被告主动到邹区法庭要求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邮编:210024 信访/查询电话:12368 投稿信箱:jsfyxwb@163.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11424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