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面临“离婚” 法院调解化矛盾
作者:黄立威 发布时间:2010-02-09 浏览次数:393
江苏省南通港闸区法院于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女)系再婚,双方自1981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1994年,双方共同创办幼儿园,高某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因感情不合双方分居至今,而该幼儿园已逐渐发展成为南通市最具规模的民办幼儿园之一,拥有员工五十余名,注册资金800万元。李某起诉要求对幼儿园财产进行评估,并将其应得的部分捐献给妇联,而被告认为此举将影响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且原告无权处分幼儿园的财产权,双方争议颇大。为保障幼儿园的存续和发展,结合幼儿园的经营和财产情况,法院力促双方当事人在维持幼儿园现状的前提下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该幼儿园所涉财产权益、经营管理权、投资回报及债权、债务等权利与义务均由高某个人享有和承担,高某分期向李某支付120万元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