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着身份特定性、时间连续性、行为隐蔽性、手段多样性的特征,因此在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困难,北塘法院总结经验,从细节入手寻找突破口:

 

1、对受害一方人身安全的保护。如对受害人相关信息的保密,特别是不能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

 

2对受害一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可以与公安机关、社居委等加强联系,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3、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4、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应当意识到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力失衡或者协商能力悬殊的现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以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正常生活的能力。

 

5、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由受害人抚养。

 

6、正确运用调解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决定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调解,还可以运用多元解纷机制,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或者委托妇联或人民调解等组织或有关人员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对案件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