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这一裁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德国拜尔作物科学股份公司某负责人在2009年11月30日的《中国日报》英文版上接受采访时这样说道,他对无锡中院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作出高度评价,并表示对中国政府就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标准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据悉,2009年无锡中院审结了涉德知识产权案件9件,其中,判决结案6件,调解结案1件,和解撤诉2件,案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依法保护了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德国拜尔作物科学股份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农药研究、开发和制造的跨国公司,在发现无锡市场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其专属产品瑞骠69克/升精?唑禾草灵水乳剂,遂向无锡中院起诉,要求被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华东农药化肥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瑞骠水乳剂;华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瑞骠水乳剂,天容集团赔偿拜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9年1月,无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构成专利侵权,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29日,无锡中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无锡市某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和刘某、汪某、杨某、顾某等五被告侵犯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通过审理,最终认定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为商业秘密,被告刘某、杨某和无锡市某塑料型材有限公司非法披露、使用上述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据此判决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和支出的合理费用32万余元等。
据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透露,上述涉德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覆盖面广,案件类型多样化。类型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二是影响巨大,原告即外方权利人多为行业巨头型的跨国公司,在其所属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维权的成功使外方权利人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了信心。德国必达福公司就专门写信给无锡中院,表示该案的公正审理体现了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了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寻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信心,并表示会将本案审理情况告知德国商界,从而提升德国企业对中国司法的信心。因此,上述判决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投资环境的评估具有良性的示范意义和辐射效应。
在案件审理中,无锡中院公正司法,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在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同时,在经济赔偿方面亦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商标为大家熟知,这是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2007年10月24日,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某超市公司公证购买了标有与波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童鞋一双。2008年11月6日,波马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但某超市公司不予理睬。波马公司认为某超市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犯了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波马公司注册商标已建立的良好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波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波马公司经济损失等。2009年11月5日,无锡中院判决被告某超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无锡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波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原告波马公司经济损失56000元。
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这是无锡法院坚守的司法准则。近年来,无锡中院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目前共有300余家企业加入了这一网络,其中既有地企业,也有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可能引起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09年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实行了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