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 出险后车主能否索赔?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次数:925
一男子于2020年5月份从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变性拖拉机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2020年6月份,因操作不当,该男子驾驶拖拉机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该男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后经定损,该男子应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一千九百余元。男子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但公司却辩称,双方保险合同因男子申请退保,保险合同已解除,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拒绝理赔。明明刚购买的保险,自己从未申请退保,怎么说解除就解除了?经问询得知,保险公司认为其售卖的交强险不符合规定,已经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将保费退还了男子。说好的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因为对方一句话就这样没有了。男子难以平息本次内心的焦虑,就只好先赔付了轿车车损,之后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保险责任。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男子赔偿款一千九百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原告张某为其变型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交纳了交保险费,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17日00时起至2021年5月16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原告张某。2020年6月30日10时45分许,柳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句容市天王镇浦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浦一路与天龙路交叉十字路口时,与沿浦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本起事故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柳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本起事故造成柳某小型轿车损失为6350元。后经定损,按照事故责任,原告张某赔偿了柳某损失1905元。
在原告张某未申请退保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单方于2020年6月9日00起终止上述保险的保险责任,于2020年7月22日退还给原告保险费1124.3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未果,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出资为其变型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的柳某小型轿车车损190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起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将部分保费退还给了原告,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起事故发生前系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被告才单方解除合同的,故被告保险公司单方终止保险责任的行为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仍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