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朋友假装盗墓贼,上演急需用钱欲低价脱手贵重文物的双簧戏,骗取钱财近万元。23日上午,贾汪区法院公审此案,判处主要被告人10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另一被告罚金4000元。

 

5200元买件青铜器

 

徐州贾汪区居民刘某一年前认识了文物收藏爱好者蒋某。刘某在蒋某家中见到了很多文物,包括市值很高的古代铜镜、青铜器等,便提出想买几件。但蒋某称,这些文物都是朋友的,如果刘某真想要,他帮忙联系。

 

去年4月,经蒋某介绍,刘某认识了薛某。薛某表示,自己手头有一件青铜器盆想出售。刘某立即带着妹妹前去,以5200元的价格买下。

 

青铜器盆拿回家后,刘某就感觉有问题,于是想找薛某问个清楚。

 

“盗墓贼”手里再买两件文物

 

薛某不明就里,以为刘某还想买文物,便打主意再骗他一些钱。于是,薛某找来朋友宋某,称自己手里有两件仿造的文物,现在有人想买,让宋某扮演盗墓贼,帮忙忽悠出去,事成后两人分成。

 

经过预谋,薛某带着宋某与刘某见面。宋某自称是山东苍山人,当初盗墓扒出来两件珍稀文物,其中一件是青铜器银鼎,另一件是青铜器三足小鼎,现在自己缺钱,想尽快低价脱手。薛某则在一旁说这两件文物确实是好东西,很值钱,想买就尽快下手。刘某完全被他们忽悠住了,也忘了自己此行的目的,决定买下这两件文物。宋某出价17000元,在薛某的帮助下砍到4200元。

 

刘某将两件文物带回家,立即找人鉴定,结果发现自己此前买下的3件文物全是赝品。刘某急忙联系薛某,薛某说可以退钱,但再次联系时,薛某和蒋某都关机了。

 

骗局竟是朋友一手策划

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117盗墓贼宋某投案自首,随后薛某也被抓获,但是牵头人蒋某潜逃。

 

公安机关查明,薛某第一次卖给刘某的青铜盆并不是自己的,而是刘某的朋友蒋某的。蒋某得知刘某想买文物后,找到薛某,让他帮忙把仿造的青铜盆卖给刘某。事成后得款5200元,薛某分得2200元,蒋某分得3000元。而刘某一直都不知道。

 

薛某交代,与刘某交易后,他觉得倒卖假古董赚钱容易,于是花900元钱从花鸟市场买来两件仿制青铜器,在宋某的帮助下卖给刘某。在此期间,蒋某一直在幕后指导。骗得刘某4200元后,除去本钱900元,薛某自留1400元, 1400元给宋某,500元给蒋某。刘某怀疑所卖文物为赝品后,薛某曾找到蒋某提出将钱退还,但是蒋某不愿意,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而薛某也因为害怕躲藏了起来。

 

两人犯诈骗罪被判刑

 

昨日上午11点,贾汪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受害人刘某也出现在庭审现场。刘某向法官表示,目前最想让被告归还被骗走的钱,如果对方愿意退钱,他也愿意原谅对方。

 

但薛某表示,自己当初只分得很少的钱,实在没有钱归还。而宋某则愿意赔偿其参与骗取的钱。庭审结束后,宋某家人来到现场,将部分钱款归还给刘某,并希望得到刘某的谅解。

 

最终,薛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宋某犯诈骗罪,处罚金4000元。

 

法官释法诈骗罪证据确凿

 

被告人薛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

 

薛某系主犯,宋某系从犯。鉴于宋某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警示收藏要走正规途径

 

本案审判长贾汪法院刑事庭的王道才庭长表示,此案可以给很多喜欢文物收藏的爱好者们一个警醒:收藏古董文物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比如文物拍卖、继承、赠送等方式。

 

另外,收藏者本身也要具备一定鉴别真假的能力。同时,对于明知道该物品为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是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仍进行购买倒卖的,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也将受到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