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林某因驾照过期,未投保险,撞伤他人后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邹某损失35万余元。

 

20093219时许,林某驾驶无号牌“大阳”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莫城燕泾路段时与对向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林某、邹某二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200947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林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后经鉴定,邹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其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腹部受伤,其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经过调查,法庭查明“大阳”二轮摩托车系被告林某所有,该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法庭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因被告的摩托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应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邹某损失356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