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唯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而邹法官用生命诠释的那颗理解法治中国的心、那股推动法治中国的力、那片弘扬法治中国的魂、那个守护法治中国的梦,亦是他毕生所求的法律事业的展现,更是指引我们不断寻求正义的源泉。

  一、理解法治中国的心

  中国的法律人必须面对和理解中国,要把法治与中国这两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山山水水和在上面生活的具体的人,要冷峻直面这块土地上的城市乡村,平原水乡,重峦叠嶂、雪域高原,要使所有这些没有体温的词和词组都在某种程度上与法治的想象和实践相勾连。邹碧华,正是如此,他不仅将理解中国、理解法治视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制约因素,更将其视为促成中国法治、创造法治中国的激励因素。他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不为标榜中国特色,只是为了使这块古老的华夏大地上的人们心之所想与心之所信,经由一些人的思考,最终成为可供人类分享参考的知识,邹法官便是这些人中的一员。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是推行法治之路、理解法治中国不可逾越的一个篇章。邹碧华为此作了深入的研究并产生了深刻的认识。

  作为一名同时深谙法学与心理学、管理学的多产者,邹碧华太了解在中国推行法治过程中的困难之大。作为生活于高歌猛进的现代化下的“伟大”之人,作为被犬马声色、功名利禄包围的“渺小”之人,年复一年地与法与情与理与利相互环绕,司法工作者们习惯了用怀疑的目光打量着谈不上好坏但总是充斥着好好坏坏的世界,习惯了用复杂的大脑思考着无所谓真假但到处弥散着真真假假的问题。于是,一切都变得虚伪起来,不再那么单纯质朴,不再那么清晰明亮,原因无非就是:理解的缺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这种缺失尤为严重。

  为深入了解中国法治的前沿,邹法官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也任职过基层法院的领导职务,陆续发表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等文章,其主导的律师服务平台也于近期在上海运行,引起巨大反响。为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中国法治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其不远万里赴美求学,希借“邻壁之光”照射“汉家之物”,邹法官的努力没有白费,“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他的这一呐喊影响了国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也喊出了他那颗理解法治中国的心。

  二、推动法治中国的力

  周强院长认为,司法公信力必须通过积累来恢复,一点一点的积累,因为是一点一点丧失的,恢复的过程也是漫长的。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逐步推动法治中国意识的传播与中国法治规则的完善,这一过程注定是痛苦的,亦是漫长的。但对邹碧华来说,痛苦与漫长不算什么,他知道他需要这样做。因为还坚守法律人的信仰,因为还能从走出法院大门的当事人的脸上看到满意的微笑、看到对法官的信任、看到对法律的信仰,他需要去做,希冀每天都能感受到这傲人的场面,领略到这动人的画面,拾掇起这醉人的风景。

  事实上,法治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便是法律不能规定普通人做不到的事。而所谓做不到,就是因为人性的限制。在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社会力推法治,需要莫大的勇气,更需要极大的付出。对法律人来说,这些付出不仅是为了挑战自己,挑战昨天,挑战灵魂中的那个贪得无厌的“浮士德”,更重要的是,这可以使得那些拒绝理性的思想变成接纳理性的沃野,经口耳相传的边际效应的积累与扩张,这些作为理性边界的沃野便是下一次理性出击的据点,整个社会的视野由此扩展了,更多的群体因法治的推动而获利了。邹法官在这一过程中,付出着他的付出,更辛苦着他的辛苦。

  牧师的宣告只是婚姻的法定开始,真正的婚姻却是一个长期的因而势必平凡而艰难地相濡以沫的过程。同样,法治也不是一个有完工之日的工程,而是一场只有“前方”的跋涉。在这场没有终点的跋涉中,在一个法治水平需要不断被推进的社会中,不能只注意或过分看重体制的调整,还需要借助知识的影响力。邹法官作为一名学者型法官,鞠躬尽瘁,笔耕不辍,其《要件审判九步法》获得了学术界与实务界极高的评价,《合同法疑难问题解析》一版再版,《合同解释论》更是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完美典范。此外,邹法官还身兼众多高校的博士生导师,在将学术引向司法实践的同时,亦反向地将实践经验传道授业解惑于象牙塔内的莘莘学子。一个仅四十多岁的法官,取得如此之多的成就,其努力,其付出,可想而知。

  三、弘扬法治中国的魂

  不可否认,法律条文虽非一层不变,但其背后的精神却经得起历久弥新般的考验而岿然不动。在当下中国,这种精神的外在表现便是对法律无尚的信仰。法治中国的魂,即是让更多的人对法治建立起崇高的信仰。而促使更多的人相信法律,信仰法治,需要更多如邹碧华类似的法律人孜孜于中国的法治事业。

  法律若被公众所信仰,就不能太高调,它必须基于对人性的现实把握,也不能太冷酷,它必须关注人性在经验层面上的复杂性,更不能太消极,它必须具有一种抽象的张力或弹性。只有如此,才能涵盖广大的群体,才能具有相当的情感升华和精神感召,因之也就具有了文化的凝聚力。这种具有了文化凝聚力特征的法律之治,将会使得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事项上到达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地,因为,信仰法治已内生为一种文化的自觉了。邹法官自身已达到这种自觉境界,他身上肩负的责任,则是使更多的人达到这种对法治的自觉,而这,正是他用生命在弘扬的法治中国之魂。

  生前,邹法官博览中外,融贯古今,以他特有的学者气息与人格魅力向国人宣讲法治中国的美丽前景,诉说信仰法治的妙不可哉。他告诉我们,作为法律人,弘扬法治,不能只是拿着“米兰达”、“辛普森”、甚至“孙志刚”的尺子来衡量社会,这也不合格,那也不合格,不能因为仅仅知道这些名字就获得了要求民众改造自己并追随所谓的“高大上”理念的权力,必须让民众看到并触摸到--而不只是听说--这把尺子确实好,从而有欲望信仰法治,并积极参与时下社会的法治变革。“死是生命获得延续的另一种形式”,邹法官的阖然长逝,固然意味着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将不再与剩下的有着法治追求的战友一同奔跑,但其却以另一种方式在继续弘扬着法治中国之魂。一位年轻的法律人说道:“继承是最好的纪念,改革路上邹院长播下的种子,在合适的时候会生根发芽,会长成苍天大树。”北京大学法学院也传出消息,该院将设立“邹碧华奖学金”……这既是在纪念,更是在弘扬--弘扬用汗水书写的法治中国的精神,弘扬用生命镌刻的法治中国的灵魂。

  四、守护法治中国的梦

  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永远不应放弃梦想,但也不能永远高喊梦想:总是高喊梦想有可能是放弃梦想的另一种方式。邹法官深知这一点,所以在怀揣法治中国之梦的征途中,他低调务实,他身耕亲耘,能自己完成的,绝不麻烦他人。在守护法治中国之梦的过程中,他永不停歇,为司法改革鞠躬尽瘁。有一次,为了能在第二天的会上充分论证改革的必要性与方案的完善性,他竟一个人在前一夜赶出了200多张PPP课件!他总是说:“生命中最为可怕的,是生命热情和诗意向往的流逝。”而他不愿让这种热情与向往流逝,所以他低调地用生命守护着法治中国的梦想,务实地用身躯温暖着中国法治的蓝图。 许多人说,这是一个务实的年代,理想主义暗淡了,但邹法官仍是一个执着的理想主义者,尽管从上面的角度看,他又太务实了。其实,这并不矛盾,正是在这种务实中,理想才变得不仅可以被看到,而且可以被触摸到。也正是在这个务实的时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法治的发展,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却已经取得了先辈们想都没想过的成就。只要诸多法律人能如邹法官般持续的认真、努力而务实,满怀梦想但拒绝空谈,法治中国终将在广袤的神舟大地上芬芳绽放。

  没有哪一代人的青春是容易的,没有哪一门的知识是无用的。靠一腔热血守护的梦想恰如风前尘土的沙罗双树,亦不过是昙花一现,只有持续不断地学习才是守得云开见月明的不二法宝。身处变革时代,邹法官即使再忙,也始终没有放下学习,始终在坚持对知识的追求。“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案件复杂度的提高,邹法官深知学习对于司法工作者的重要性。正因为他对知识如饥似渴般地追求,正因为深厚的专业理论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要件审判九步法”才得以问世,“案件权重系数”质效指标才得以完善,他在长宁法院40万字的管理心得才得以显现,他在美国进修一年期间的4万字研究报告才得以出炉。

  余   语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过:“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有一种无形中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在这样一个较为尊崇法治理念的年代,邹法官所彰显的法律精神无疑已成为一种时代精神,如果说生命会因灵魂的升华而灿烂,那么社会也会因这种时代精神的闪耀而进步。“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中”,邹法官离去后,透过无数同行的自勉与自励,透过无数民众的忧伤与忧思,笔者看到了这个社会进步的潜力所在,也看到了中国法治的春天确已为时不远。

  世界的发展史一再昭示:历史将记住那些社会的推动者和变革者,记住一个时代如何于细微之处渐渐脱胎换骨,走向美好的明天。邹法官虽已离去,但他用生命守护与追寻的法治中国梦没有因他的离去而烟消云散,包括笔者在内的无数法律人将承继这一平凡又不平凡的梦想,将继承他坚守、付出、好学的时代精神,不断努力,不断拼搏,为了成为想要成为的人,为了改变想要改变的事,拿起至纯至善的法律之笔,书写沧海桑田,描绘风云突变,回应百姓诉求,追随时代召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