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下午三时,如皋市人民法院港区人民法庭在审理原告葛某芳诉被告张某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该庭庭长与被告方代理人共同制止了一起当事人可能服毒自杀的恶性事件。
52岁的原告葛某芳与59岁的被告张某海于1986年在安徽相识,同年张某海将葛某芳领回如皋,双方分别带着以前与他(她)人生育的一个孩子同居生活。此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孩子,也未领取结婚证。2009年5月,葛某芳在如皋市法院白蒲法庭起诉离婚,后撤诉。2009年12月,葛某芳再次起诉离婚。庭前调解时,被告张某海要原告葛某芳贴补其50000元才能离婚,否则坚决不离婚,但原告只同意放弃归属于其的共同财产份额,调解未成。1月19日上午开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已与被告分居,在外租房居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外乱搞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离婚。庭审进行到中午十二点半仍不能结束,遂决定改期继续开庭。庭审结束后,经继续做工作,被告同意只要原告贴补20000元即可离婚,被告儿子及代理人告知承办法官被告患有皮肤癌。
1月27日下午继续开庭审理。庭前组织双方分头调解,但差距仍然较大。庭长在承办人办公室一起调解时,发现被告言辞激烈,情绪激动,动辄以死威胁,而且被告口袋中露出异物,遂示意被告代理人将该异物取出,被告代理人沙某将手伸进被告口袋中,发现是白色农药瓶,被告随即使劲捂住不让拿出,庭长立即上前协助将药瓶拿了出来。庭长与被告代理人及被告的儿子,共同教育疏导被告,劝其不要意气用事,要冷静,配合好法庭的审理工作,才能合法合情地解决问题。经过劝解,被告的情绪稍稍得到缓和,同意将药瓶扔掉并配合继续开庭。在该庭庭长的细心、耐心工作下,一起当事人可能服毒自杀的恶性事件得以及时制止,排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也有利于春节前的社会稳定。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