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一名普通法官。她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坚持办理案件着重调解原则,努力探索出一条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的民事纠纷调解路子,对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将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取得了很好效果。作为一名民事案件法官,它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原则,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勤奋工作,顽强拼搏,展示了一个人民法官的高尚道德情操。今年以来,王敏法官共审结民事案件305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260件,调解、撤诉率达85%,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100%。

 

因案制宜,缓和矛盾,用心调解

 

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有句俗话“刑事怕疑难,民事怕难缠”,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复杂疑难案件,其工作量大,花费的时间也多,案件且涉及双方当事人直接的切身利益。一个民事案件能否调解成功,有赖于审判人员的细心观察。案件中一个细节的合理利用,通常能使调解工作打破僵局,促成调解的成功。在调解时,根据当事人的职业、身份、年龄、性格、素养、知识水平以及纠纷引发原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或面对面或背靠背,或明理或讲法,或严肃或亲切,或公开或不公开,或急或缓。同时,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注意当事人的一言一行,从一句话一个动作中寻找调解的机会,判断当事人的心理底线,把握时机促成调解。

王敏法官在主持调解前能了解案件的起因,提炼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抓住纠纷实质,因人而异,因案制宜,针对不同当事人不同的心理反应特征,巧妙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做疏导工作,并在调解过程中营造宽松的气氛,让当事人情绪放松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由浅入深地逐步推进可行方案,把握节奏,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如她审理的刘某诉某张相邻权纠纷一案,原、被告是一个院子的邻居,房子均是二十几年前的老房子,被告在原告家的对面,中间约有四五米的过道,双方原本还算和睦。因房子漏雨,原告重新翻修房子并在房顶加了一个晒台,致使房子比以前高了一些。被告认为原告房子加高影响采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加高的部分或者赔偿。王敏法官在到现场实际勘察后,认为被告加高房屋确实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但让被告拆除是不现实的。被告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加高是其权利,没有侵犯原告的房子。她首先向被告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从远亲不如近邻的情理,引导双方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经过细致的思想疏导,讲解法律,在庭前、庭后通过聊家常的方式,营造调解氛围,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讲情说理,据章依法,着力化解纠纷

 

讲情说理,据章依法,着力化解纠纷是王敏法官的一贯做法,也是她引导当事人言和息诉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对婚姻家庭、赡养、抚育等人身关系和损害赔偿类案件,她能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如她审理的倪某与夏某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她分别向原、被告了解了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引起矛盾的原因。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了一个女儿。但由于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原告虽有工作,但经济也不能独立,长期依赖家人,加上原告及其家人均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致使女儿出生后,夫妻经常为家庭经济及被告生育女儿等问题发生矛盾,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原告在家人的鼓动下,才起诉请求离婚。王敏法官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合理安排生活开支,未能妥善处理与家人的关系,加上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才受家人的影响,诉请离婚,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她决定做这对夫妻的和好工作。她详细、合理地向原、被告分析了他们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原告明白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最关键的是父母对孩子的培养教育,使孩子有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把孩子培养成才,不管男孩女孩都值得父母自豪。其重男轻女只会破坏自己的家庭幸福,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同时鼓励被告要学会自强,参加社会工作,鼓励原、被告正确合理地评估夫妻感情及维系家庭的能力,自主地解决夫妻矛盾,使原、被告重树化解矛盾,维系家庭的信心,促使双方调解和好。

 

因势利导,巧借外力,多方调解

 

调解的特殊作用是沟通解怨。在调解过程中,为了实现调解的特殊作用,王敏法官能善于使用诉讼外的力量,因势利导地展开调解。她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善于借用外力,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促成调解。如她审理的集团诉讼案件,徐州人家白云南区的近百余名业户诉徐州人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因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赔偿的义务,原告诉前多次找被告索要赔偿,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以自己资金困难,无能力给付为由,拒不配合调解。庭审结束后,多次和庭里领导找到被告公司领导,讲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指出被告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本市还会有楼盘开发,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赔付义务是不诚信的,这对开发公司的信誉会造成巨大影响,不能只看到自己眼前的困难,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被告此种不诚信的行为可能会给以后的销售造成更大的损失。经过多次协调,被告终于同意调解,并根据其履行能力情况拿出了调解方案,看到方案后,她认为双方有调解的可能性,遂逐户通知原告,大部分原告对此调解方案不予理解和支持,认为法院偏向开发公司,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因集团诉讼案件大多有“挑头”的热心组织者,她重点做这部份人的工作,在她的耐心说理、说法和分析当前开发公司经济履行能力下,终于找到了突破口,使其与开发公司达成了协议。这些人回去后,对法院组织调解的内容与其他业户沟通,促使本集团诉讼案件仅百起仅判了三件。

 

用心倾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很多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为“争一口气”或者“讨个说法”才起诉到法院的。在此类案件的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急于调解,让他们把自己的委屈倾诉出来。面对不信任、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当事人,更要耐心倾听,引导他们讲出争议的前因后果,自己从中找出切入点,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运用法律知识分清是非责任,在列举类似案例,把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比如在审理孙某与刘某离婚一案中,原、被告结婚已近三十年,因原告刚退休在家,情绪低落,而被告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关注到原告情绪的变化,没有充分沟通,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在审理案件时,她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经过耐心的倾听原、被告的倾诉,明白原告不是真想离婚,只是想通过法官与被告沟通,是被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要求被告多关心和多陪陪她。经过沟通,被告终于理解了老伴的想法,当庭双方调解和好,牵手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