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与“借到”有区别,写借条千万要注意!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冒丽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1035
2017年1月27日(农历大年三十),朱某向徐某(2018年1月14日因病去世)出具借条一份,上载:“借到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2020年5月,徐某之子汤某持朱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本院,主张该20万元系朱某向徐某所借,用于其妻弟周某经营的公司年底发工人工资。20万元均是现金交付给朱某。但朱某未能按期还款。现要求朱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朱某辩称,借条确实是其本人出具,但徐某并未实际交付20万元。故原告汤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到”通常表明的是借款人已实际收到出借人的款项,而“借”通常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本案被告朱某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应能辨识“借到”和“借”的区别,而在其出具给徐某的借条上明确载明的是“借到20万元”,而不是“借20万元”。因此,结合朱某的妻弟周某向汤某出具的还款计划及对话录音等证据,应能判定汤某关于徐某现金交付20万元借款给朱某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可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汤某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中,现金交付借款的情形比较难认定。当事人所持的借条,有的载明“借到”,有的载明“借”,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不甚相同。借条上载明“借到”,一般情况下可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当然,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持载有“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能获得支持。如果法官对款项交付的真实性存在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仍需要进一步对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款项来源等进行审查。因此,出借人在审查借条时一定要仔细,而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亦要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