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仍介绍他人卖淫
作者:尹振国 发布时间:2010-02-04 浏览次数:454
今年27岁的海门籍女子王某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王某不仅没有改过自新,反而伙同陈某较少他人卖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海门市某大酒店美容部期间,与被告人陈某商量后确定,由王某提供嫖客信息、陈某介绍“小姐”卖淫以牟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陈某在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其原犯盗窃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