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害人邱某与王某、王某某等人因邱某女友打胎出现问题,于2009620日下午至太仓市陆渡镇殷某某(另案处理)暂住处,与殷某某及被告人殷某进行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殷某等人持刀、铁棍对三人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持刀将王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受锐器作用于背部、腰部及四肢,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

 

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殷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殷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