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套白狼”失手 公司债“股东”承担
作者:维法轩 发布时间:2010-02-04 浏览次数:399
公司毫无分文,却与人签订了价值千万的钢材采购合同,妄图利用公司有限责任 “空手套白狼”,不料把自己也套了进去。
2009年11月,供货商将中江公司、王鑫和担保人王胜起诉到法院,要求中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18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七十余万元。三被告承认自己拖欠货款,但认为钢材价格过高,希望予以降低并能够分期付款。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王鑫作为公司股东,在注册资金验资后两天即通过借款方式抽逃了全部出资,应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王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其应对中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江公司要求降低货物价格查无依据,不予采信。法院遂对违约金过高部分适当进行了调整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