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毫无分文,却与人签订了价值千万的钢材采购合同,妄图利用公司有限责任 “空手套白狼”,不料把自己也套了进去。120,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中判令股东和合同担保人对公司拖欠的六百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962,王鑫出资六百万与人合伙注册了资本为一千万元的中江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王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第三天,中江公司即将全部注册资金“借给”王鑫个人。在公司基本账户中毫无分文的情况下,200984,中江公司与钢材供应商签订了总量为四千吨的钢材分批采购合同,并由王胜进行合同担保,合同履行地在扬州。合同签订后,供货商向中江公司供应了首批钢材四百余吨,总价款将近二百万元。合同到期后,中江公司仅支付十万元货款,余款称经济困难一直延期付款。供货商获悉王鑫等人抽逃出资的情形后,立即报警,王鑫、王胜二人在警局承认了抽逃出资的事实。

 

200911月,供货商将中江公司、王鑫和担保人王胜起诉到法院,要求中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18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七十余万元。三被告承认自己拖欠货款,但认为钢材价格过高,希望予以降低并能够分期付款。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王鑫作为公司股东,在注册资金验资后两天即通过借款方式抽逃了全部出资,应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王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其应对中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江公司要求降低货物价格查无依据,不予采信。法院遂对违约金过高部分适当进行了调整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