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唐克亮与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克亮在原告处从事推车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629,被告唐克亮在原告矿井上搬运石膏时受伤,先后入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邳州市中医院治疗,目前仍住院治疗。后被告唐克亮向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被告唐克亮遂向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与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112裁决:唐克亮与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唐克亮受伤后住院期间,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垫付了部分医疗费。200999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事故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综合考量原告认可被告是在其矿井上劳动时受伤、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证明,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唐克亮是替其单位职工韩小威上班,但其所举证据工资发放表与考勤表的人员信息不具有一致性,且有一人签字领多人工资的情况,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均系其单位职员,并分别负责部分管理工作,与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唐克亮与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