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存在劳动关系 举证不力后果自负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10-02-04 浏览次数:472
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唐克亮与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克亮在原告处从事推车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综合考量原告认可被告是在其矿井上劳动时受伤、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证明,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唐克亮是替其单位职工韩小威上班,但其所举证据工资发放表与考勤表的人员信息不具有一致性,且有一人签字领多人工资的情况,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均系其单位职员,并分别负责部分管理工作,与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唐克亮与原告邳州市金林石膏矿存在劳动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