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讨要生活费 三次诉讼获支持
作者:朱加荣 发布时间:2010-02-04 浏览次数:403
七年的劳资纠纷、三次提起诉讼,原告郁正林向被告响水县奥克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生活费的请求获支持,成功的拿到自己应得的生活费。同时也折射出代理人的业务素质有待于提高。
灌东盐场轧花厂是江苏省灌东盐场的下属企业。2002年初,孙克平(被告响水县奥克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购买了该轧花厂,并更名为现在的响水县奥克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原告郁正林作为中间人,起了穿针引线的作用,因此被聘为厂长。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1200元,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至退休等。2003年底,响水县奥克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被迫停业。后公司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亦离开被告处。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两金和生活费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8月底,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生活费和缴纳两金,但到开庭时间,原告及其代理人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2009年9月底,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因原告未先行仲裁,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响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已经实际履行,虽然被告于2003年底因经营不善停业,但被告未提供双方解除合同的证据,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原告生活费。考虑本案经过时间较长、双方矛盾较深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释法理,经过2次开庭,3次面对面的调解,最终被告响水县奥克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虽然得到成功的解决,原告拿到了生活费,但三次诉讼严重的增加了原告的诉累,其直接原因就是代理人的法律业务欠缺造成的。法院在不断创造机会司法为民,而真正的做到司法为民,代理人的职业能力和素质耿是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