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30,原告姜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得知此房已于2005127卖于王某后被抵押,引发纠纷,媒体报道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将该房退还给被告,由被告返还该购房款315000元,契税8638.76元并赔偿我损失315000元。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虽隐瞒了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并已经抵押的事实,但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为原告办理了土地分割证,原告取得了宗地图,被告亦与王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起诉后,被告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使该房屋已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而原告在已经取得房屋的情况下仍主张撤销合同,不能认为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因此,原告要求的1倍赔偿不应支持,后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释名,并经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0228之前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付原告姜飞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