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反映当事人持未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10-02-04 浏览次数:836
近日,启东法院在执行立案审查中发现有部分当事人将未生效判决作为执行的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审查不严致使该类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一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威严性,导致法院形成执行错案,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造成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损失,以及抗法、信访等事件的发生。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由于缺少对法律的应有认知,部分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就可以凭该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视上诉期的存在。二是当事人对上诉期存在误区。上诉期从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次日起计算,而当事人签收判决书可能存在时间上的先后,申请人以自己签收的时间为准计算上诉期,实则仍在上诉期内。三是当事人对申请执行起算时间存在盲区。判决书确定义务人有履行期间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非过了上诉期即可申请执行。四是信息反馈时间的不周延性。当事人上诉既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若当事人通过邮寄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后将上诉信件反馈到一审法院存在时间差,对方当事人也难于掌握。
对此,启东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发放立、审、执时间流程告知书。在当事人起诉立案时通过发放告知书的形式,使当事人明了案件的流程及注意的时间界限。二是强化执行立案审查机制。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形式审查的同时,加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严把质量关。三是实行承办法官生效证明制度。对当事人据以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由承办法官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附随申请执行材料一并提供。四是明确信息反馈的时间周期。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上级法院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原审法院,并在相应的时间内将上诉材料转交原审法院,使上诉信息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