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顿生贪念,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现金5000元。200916,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明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1121,被告人孙明江到建湖县城湖中南路农业银行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顾云霞的银行卡忘记在ATM机上,随即在该机上用顾云霞的银行卡取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明江明知是他人信用卡,仍冒名取走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孙明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全部退还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