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9,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朱某曾于2000108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25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330释放。

 

200910171500时许,派出所接指令称抓获3名盗窃嫌疑人。民警赶赴现场将涉嫌盗窃的陈某、黄某(均另案处理)、朱某带回派出所审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朱某供述了其伙同陈某、黄某在超市2次盗窃他人放在手推车里的手提包的犯罪事实。20091013,朱某与网友黄某、陈某约至无锡见面后,见面后3人均说没有钱了。真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三个人经合谋均决定到超市去盗窃。101420时许,3人来到无锡一超市的售衣处,由朱某及黄某作掩护,孕妇陈某乘隙窃得一购物车内的红色拎包1只,内有现金945元,金鹏牌3590型手机1部,价值110元。窃后,3人将拎包、手机等物丢弃,各分得赃款300元,余款被共同花用。没几天钱就被花光了,10171500时许,3人又来到了超市冷冻柜,还是由朱某及黄某作掩护,陈某乘隙窃得一购物车内的白色拎包1只,内有现金420元,索尼爱立信牌710C型、K510C型手机各1部,价值计366元。窃后3人往超市出口处走时被便衣队员抓住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420元,索尼爱立信牌710C型、K510C型手机各1部,赃物价值计366元,并已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广大市民在超市抢购年货的同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切不可因挑选商品遗忘了手推车内的自己的手提包及已付款商品。